一、本府 114 年 4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40557027 號函諒達。 二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( 函)頒之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 許可辦法」及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」,對 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許可管理規定,合先敘明。 三、因應暑假旅遊旺季、探親需求,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 陸地區,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,並依「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(含非因公)申請 案件須報府核定(轉)期程表」規定辦理,申請前務必詳 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,相關申 請(報核)程序如下:
(一)政務人員(含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):預定進入大陸地區 當日之三星期前,報本府核轉內政部申請許可。
(二)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:預定 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星期前,報本府核轉內政部申請 許可。 (三)區公所區長: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星期前,函報本 府核定。 (四)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 10 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:應於赴大陸地區五日前 填具申請表,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許可。
四、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,各機關人員不論平、假日赴陸 (按:包含入境中國大陸、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 入境轉機【過境轉機】),皆屬「進入大陸地區」之行為 ,均應於赴陸前完備上開申請手續,並至大陸委員會「國 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審慎評估自身安全 風險。
五、以上事項,請各機關(構)務必加強宣導赴陸應遵守之規定 與可能風險,並於赴陸期間如有使用中國數位應用,亦應 留意相關資安風險,建立同仁正確赴陸觀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