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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永暉 - 人事會計 | 2024-09-02 | 點閱數: 24

主旨: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,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,放 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、喪葬補助規定如 說明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

說明:

一、公務人員依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 第 6 款,及教育人員依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 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,得申請生育補助。

二、公務人員依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 第 3 款,及教育人員依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、第 2 項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,於留職停薪期間發 生眷屬死亡,得申請喪葬補助。

三、公教人員於本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, 嗣於本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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