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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沈千博 - 學務公告 | 2023-10-27 | 點閱數: 55

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:

(第 1 項)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:一、吸菸、飲酒、嚼檳榔......。

(第 3 項)任何人均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、物品予兒童及少年......。」、

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:「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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