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檢送衛生福利部民國 112年9 月 22 日衛部保字第 1121260364 號 函及該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 121 次會議紀錄影本各 1 份 供參並依說明二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衛生福利部旨揭 112年9 月 22 日函辦理。
二、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,未滿 65 歲國民,在國內 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年內,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 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,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 關社會保險者外,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(以下簡稱國保)。由 於上開規定於 112年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年,凡自該日後領取 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(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)者,均無法 再參加國保。先予敘明。
三、次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第 121 次會議決議略以, 對於前開規定落日後可能受影響之曾參加軍公教保對象,請 轉相關權責機關(單位)了解及預為因應,以保障其老年生活 經濟安全。嗣衛生福利部考量此類被保險人尚值青壯年,未 來得持續累積其他職域性社會保險年資,爰以旨揭 112年9 月 22 日函,請本部及國防部適時協助宣導及預為因應,俾增進 其老年經濟安全之適足保障。茲以本案涉及公教人員保險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,爰請適時轉知要保機關,並 協助宣導;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,應請其逕洽國 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