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務人員陞遷法(以下簡稱陞遷法)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修正公布;檢附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對照 表各 1 份,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663 號(另 見總統府網站: 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 公報系 統)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一、陞遷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 112 年 5 月 17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0961 號令修正公布,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/銓 敘法規/法規動態項下
。 二、修正後之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,已刪除原第 6 款「任現職不 滿 1 年不得辦理陞任」規定,增訂第 8 款第 2 目「育嬰留職停 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,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之限制」等,上述規定修正後已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 者,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( 112 年 5 月 19 日)起,得依規 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;惟基於 各機關職缺於辦理陞遷作業程序之始,參加人員須已符合 陞遷法相關規定,是用人機關職缺之甄審(選)報名作業 於 112 年 5 月 18 日以前截止者,上述人員自無法參加該職缺 之甄審(選)。
三、又本次陞遷法之修正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,已將公 務人員之陞遷由「資績並重」修正為依「功績原則」辦 理,請各機關落實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之旨,擇優陞任, 並使人與事適切配合,以拔擢及培育人才。
四、陞遷法修正公布生效後,本部歷次令(函)釋等規定與修 正後之陞遷法規定不符部分,均自陞遷法修正生效日( 112 年 5 月 19 日)停止適用。至 112 年 5 月 18 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 完成陞遷作業程序者,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