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
簡稱疫情指揮中心)公布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
開學 2 週,有關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、學校人員於延後開
學期間,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,請查照並
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( 109 )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
1090025887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 1 份。
二、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
要,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,
決定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,並規定於本年 2
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,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
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,此假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
措施。
三、基於防疫需要,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、學校人員,於前開
延後開學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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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
辦理外,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 1 人亦得
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,各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
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四、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,疫情發展
仍有許多未知狀況,為維持政府機關、學校運作穩定,申
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,以共體時艱,共同為防疫努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