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總統府為辦理第 6 屆監察委員提名作業,公開接受各界推(自)薦符合監察委員法定資格要件,且未具法定消極情事之優秀適任人才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9 年 2 月 18 日華總一智字第 10910010730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7 條第 2 項規定,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,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、 1 人為副院長,任期 6 年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
三、第 5 屆監察委員任期將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屆滿。為使監察院順利換屆運作,發揮職權功能,總統應提名第 6 屆監察委員人選,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,並於 109 年 8 月 1 日就職。
四、總統已於 109 年 2 月 10 日核定設置「第 6 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」,並由召集人陳副總統於 2 月 18 日召開第 1 次會議,決議自 2 月 18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,公開接受各界推(自)薦優秀人選。
五、監察委員除應具法定資格要件外,另應未具法定消極情事。法定資格要件係指具有《監察院組織法》第 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資格之一;法定消極情事係指未具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、《國籍法》第 10 條、第 18 條,及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 21 條第 1 項等情事。
六、推(自)薦相關資訊如下:
(一)第 6 屆監察委員候選人推(自)薦書暨相關附件電子檔下載,均請詳閱總統府全球資訊網首頁「公告」專區( 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 )。
(二)候選人推(自)薦書及應檢附相關資料,請於 109 年 3 月 10 日(星期二)(含)前掛號郵寄: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2 號總統府「第 6 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」收,以郵戳為憑,敬請把握時間。
(三)本案聯絡電話:( 02 ) 2320-6131~4 ,傳真:( 02 ) 2311-5769 。